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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期间出事故,费用纠纷新闻

[日期:2012-12-17]   来源:北汽集团汽车租赁公司  作者:北汽集团汽车租赁公司   阅读:5411次[字体: ]

租车期间租车公司和租车人都会签订租车协议书的,但是具体除了意外情况比如交通事故,那么也会带来一些矛盾纠纷,那么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新闻!

 张xx在汽车租借公司租得一辆小轿车。谁知,在租借期内发作交通事故,招致无法偿还租借的车辆。过后,经两边洽谈,张xx自愿向汽车租借公司补偿5.5万元。但张xx仅付出了1万元,余款4.5万元经汽车租借公司屡次追讨仍未付出,故汽车租借公司诉至法院,提出判令张xx补偿其车辆补偿款4.5万元的诉讼请求。近来,江西修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一审判定被告张xx向原告付出赔款3万元,余款1.5万元每月30日前付出5000元。

  经审理查明,2011年6月,原、被告签定《租车协议书》,约好由原告向被告租借一辆起亚牌小轿车,起租时刻为2011年6月18日,每日租金为230元。后被告无法按约偿还该轿车,两边于2012年2月达到《补偿协议》。
  该协议约好因被告在广州发作交通事故,无法偿还该车,故“一、被告赞同补偿原告丢失5.5万元,当前被告现已付出原告1万元,余款4.5万元自本协议收效之日起,被告于每月30日之前付出原告5000元,直到该金钱付清。二、被告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好补偿款向原告付出结束,则该小汽车归被告一切。三、如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好付出补偿款,则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申述讼,需求被告一次性付出未付出的补偿款余款。四、本协议自两边签字后收效。”该协议签定后,被告未再向原告付出补偿款。
  法院以为,被告租借原告汽车,理应按租车协议书如期偿还租借的车辆并付租借金。因客观情况,被告一时无法偿还车辆,两边合意达到的补偿协议,经法院检查,不违背法律规定,为合法有用的协议,原、被告应按协议履约。该协议签定后,被告未再向原告付出补偿款,违背了协议约好。但该协议的第三条仅约好被告不履约时,原告有申述的权力,并非惩罚性条款。原告申述后,被告仍应持续按合同第一条向原告付出赔款。法院遂根据关联法律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定。

大家一定要谨记,租车时候或者开车时候都要注意行车,注意安全,也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损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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